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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日耳曼民族 (1/2)

文/帝国咆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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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马德里帝国会议大堂内,或站或坐着几千名各地起义部队的首领和中层管理人员,这些起义部队的精英,绝大多数都受到过初等的教育,算是这个时代的知识分子了,也是整个农民起义的中坚力量,今天就是阿马思嘉。冯。威廉整合这股力量所要发起的大会。

阿马思嘉。冯。威廉为了尽快尽可能的扩充自己的势力,将几百年前,马德里帝国的前身族群,日耳曼这个概念提了出来,不再搞欧罗巴大陆盛行的封建主义。

讲台上,阿马思嘉。冯。威廉身穿军装,衣装笔挺的站在那里,看着下面这些打天下的班底,朗声说道:

“马德里帝国的腐朽不再适合统治我们日耳曼民族,帝国的当权者早已忘记曾经日耳曼民族的辉煌,他们变得贪婪胆小懦弱,在外敌面前一败再败,却把怒火全都发泄到自己的国民身上。

今天,我们日耳曼民族真正的站起来了,我们不光是推翻了一个皇帝,我们是彻底推翻整个封建体制,从此以后,我们将建立起真正的为所有人民服务的国家,整个国家即是日耳曼民族,所有的人民即为一体,每一个人都是为了民族而战,而不再是为了某个皇帝的私欲而血染疆场,我相信,只要我们团结起来,伟大的日耳曼民族将战无不胜!

我宣布将组建国民议会,制定保护所有日耳曼民族公民的权利,取消皇帝这个职位,全国最高领袖将为国民议会的议长!

整个国家将以独立宣言为宪法,宪法即为日耳曼民族的最高法律,无论任何人都置于宪法之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无视、遗忘或蔑视****是公众不幸和政府**的唯一原因!所以我们要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以便本宣言可以经常呈现在社会各个成员之前,使他们不断地想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立法权的决议和行政权的决定能随时和整个政治机构的目标两相比较,从而能更加受到他们的尊重;以便公民们今后以简单而无可争辩的原则为根据的那些要求能确保宪法与全体幸福之维护。

因此,国民议会在光明神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并宣布下述的人与公民的权利:

第一条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除了依据公共利益而出现的社会差别外,其他社会差别,一概不能成立。

第二条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三条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条

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法律是公共意识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第七条

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亢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

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第九条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

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条

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人权的保障需要有武装的力量;因此,这种力量是为了全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

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

第十四条

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

第十五条

社会有权要求机关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

第十六条

凡个人权利无切实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第十七条

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第十八条

所有公民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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