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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一审8 (2/2)

文/夏冬
不轨关系进行“辩护”。

最后一个证人是陈先生,徐虹却没有询问他,她说:“我不回避不否认我的当事人以往犯下的过错,我知道我的当事人过去曾经做过违法的事情,为此我的当事人已经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他被劳教过。

但是,受害人是否曾拥有不良记录,不影响其拥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对方以此作为辩护理由,公然违反法律维护公平公正的原则,是一种歧视行为。

即便张锋是一个罪犯,被告人常雨泽是一个警察,常雨泽都没有权力在公务之外正常状态下开枪射杀张锋,警察枪杀无辜同样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况且,从张锋在归德工作的这段时间来看,他已经认识到过去所犯下的错误,他正在愧过自新,他积极主动的帮助他人,献出爱心,都是他愧过自新弥补过错的表现。

我不知道被告人想指证我的当事人有什么过错,是想指证我的当事人有道德污点吗?

但是请对方先审视你的证人们。对方证人高小姐、李小姐、孙先生和陆女士,你们都曾经得到张锋物质或行动上的帮助,或许他的某些习惯和言行让你们看不惯,以至于让你们对他产生误会或厌烦心理,但是,你们不能否认这个事实,张锋没有做过伤害你们的事情,反而给你们提供过有益的帮助。你们不知感恩,反而指证对你们有帮助的人有道德污点,你们这样做不是莫大的讽刺吗?

被告人借口我的当事人品行恶劣图谋勾引并与你妻子发生同宿同居的不道德关系,导致你情绪失控怒而伤人。可是,你方证人没有提供任何一个有说服力的证据,都是道听途说的传言。

被告人身为警察,理应更更熟悉法律,更尊重法律,可是你的行为却是藐视法律,恣意妄为,你不采取谨慎态度去调查证据的真伪,而是借用道听途说的传闻随意给他人按上道德败坏通奸同居的罪名。

事实上,被告人不是因为受害人有过错在先导致被告人怒而伤人,其实被告人早有杀人之心,因为被告人就是一个目无法纪滥用职权的人!他认为他手里掌握的公安部门赋予他的公权力就是他的私权,他可以借此任意加害他人,他可以非法殴打他人,非法关押他人,甚至枪杀他人!”

陈律师立即提出严正抗议:“代理人不要信口雌黄,你没有权力指责我的当事人藐视法律,我的当事人身为国家公务人员,法律的维护者,他始终坚守法律,依法执法。

仅就本案来说,我的当事人也没有回避法律责任,他开枪误伤受害人张锋,理应接受法律的审判。今天,我的当事人出庭接受法庭审询,就是希望得到法庭公平公正的审判。”

徐虹:“我作为受害人的代理人,有权代替受害人坚持他的观点,伸张他的观点,我有权指证被告人故意枪杀我的当事人。至于被告人藐视法律执法犯法的行为公诉人会出示所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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